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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漂一姐2024年11月15日发布:王立民|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

作者:伊基公袁 | 责任编辑:Admin

本次大会汇集了来自全球各地的科技领袖,共同探讨未来科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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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系的构成一般都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母国、成员国、联系母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中华法系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通过创新发展来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要求中国、成员国、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都要创新发展。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个过程,也需要时间。当前,不能等待观望而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尤其要重视进行必要的研究与教学,以便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培养。法学、法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作出努力,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添砖加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今天,我们在传承中华法系深厚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通过创新发展来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形成于唐朝,以唐律为代表。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受其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这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比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与伊斯兰法系。在清末法制改革的大潮中,中华法系从量变到质变,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解体,其成员国也在此时纷纷退出中华法系,加入其他法系。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则是新法系即当代法系,是个“活法系”。要把中华法系脱胎换骨、创新发展为一个“活法系”,并非易事,要作许多方面的努力。本文对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论述,以抛砖引玉。

一、构成中华法系的三个基本要素都要创新发展

要构成一个法系,一般需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法系的母国、法系的成员国、联系法系母国与成员国的通道。法系的母国是法系的发源国;没有母国,如同无源之水,形成不了法系。法系的成员国是除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任何一个法系都少不了成员国,没有成员国,母国成了“光杆司令”也建不成法系。法系母国与成员国之间的联系通道是构成法系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一通道,就割断了母国和成员国之间的联系,母国法制(治)无法影响成员国,成员国也输入不了母国的法制(治)。这个通道又包含了通道的性质与通道所承载的各种措施。通道的性质分为强制、非强制性质。强制性质是指暴力性质,非强制性质是指非暴力性质。通道所载的各种措施是指母国与成员国在通道中运用的各种交流措施,比如国家间交往、人员来往、信息传递等。这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为这三个基本要素的创新发展。

(一)中国的法治需要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是个当代法系。中国的法治在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决定着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水平与面貌。中国的法治只有创新发展,才能担当得起应有的使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母国就是在法制的创新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唐朝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时期,唐朝的法制就是中华法系母国的法制。这一法制就有许多创新发展之处。在法律体系方面,从唐朝以前出现过的刑、律、令、科、比、格、式等体系,创新发展为主要由唐律、令、格、式组成的法律体系。它们之间还形成协调关系,如同《新唐书·刑法志》所言:“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违反了令、格、式,“一断于律”。唐律在唐朝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律典的体例方面,从唐朝以前的法经6篇、汉律60篇、魏律18篇、晋律20篇等创新发展为唐律的12篇,而且篇名更为规范与合理。另外,还添加了条标与疏议。在律典的内容方面,把唐朝以前各律典中的内容去粗取精,创新发展为唐律的502条,并使其更加完善。五刑、十恶、八议等无一不是如此。在司法方面,把唐朝以前产生过的中央司法官、司法机关理、司寇、廷尉等创造性转化为“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它们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总之,唐朝的法制经过创新发展上了一个台阶,成为中华法系母国的法制。

现今,中国的法治要创新发展,应当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提升法治的文明水准。要努力实现既定的法治目标,比如,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使这些体系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在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守法等各领域都能得到充分体现。总之,要通过创新发展,使中国的法治率先做到面向当代,面向未来,面向世界,为其他国家法治作出榜样与表率,成为值得借鉴的对象。

在中国法治的创新发展中,不能忽略本土化的一面。这既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色,也是区别当代世界其他法系的一个基本面。若没有本土化,中华法系将与世界其他法系雷同,失去存在的价值。在中国法治本土化的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占据重要位置。这一文化土生土长于中华大地,深深植根于数千年的中国社会,为国人所广泛认同,也为世界其他法系所不具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创新发展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中华法系的内涵,显现中华法系本土化的特有之处,并在世界法系中独树一帜。目前,中国已在这方面作出努力,也已取得一些成绩。比如,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用思想,创新发展为当代法治的法德共治原则;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老年人的恤刑原则,创新发展为当代刑法中对75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刑规定等。不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外延广阔、内涵丰富,可以借鉴之处很多,弘扬这一法律文化的任务艰巨,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而应作长期的打算与准备。

中华法系国家都是制定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典是其主要法源。中国在法治创新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制定法典,并形成代表性法典,树立中华法系形象,确立中华法系的标志。过去,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唐律。这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一部刑法典。它集唐朝以前立法之精华,开启唐朝以后立法之先河,是中国古代最善法典之一。唐律集唐朝刑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刑罚、罪名、罪状、法定刑等于一体,而且体例合理,内容完备,解释恰当,足以成为中华法系的楷模。在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中,也需要制定代表性法典,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如今,中国颁行以法典命名的法典仅一部,即民法典。这部法典虽有许多亮点,创新之处也不少,可能否成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代表作,还需由时间和实践来检验。中国要以民法典颁行为契机,制定更多以法典命名的法典,并由时间、实践作出选择,确定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代表作。

中国法治创新发展意义重大,是决定中华法系能否复兴的基础与关键,现在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付出极大的努力,切勿怠慢。

(二)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治需要创新发展

光有母国还不能形成法系,还需有成员国,没有成员国,不成法系。在古代,中华法系就有成员国,而且还是一些东亚国家。那时,中华法系成员国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其法制创新发展的过程。

1.中华法系成员国曾输入过自己所不具备的中国法制

对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而言,输入自己不具备的法制就是一种创新发展。古代,东亚一些国家都输入过中国的法制。例如,朝鲜输入过中国唐朝的法制。《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输入过中国唐宋朝的法制。《历朝宪章类志·刑法志》记载,越南李太尊、陈太尊至黎氏王朝时期的300余年中,都“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参用隋唐,断治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日本也是如此。当代日本学者池田温在研究了中日古代法制以后认为:“日本古代的律令开创于中国隋唐时代,日本向隋唐学习过国家制度和文化,也模仿隋唐的国家制度的律令,编纂了自己的律令。”这些律令中就包括了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等。中华法系的成员国通过输入中国的法制,使自己的法制获得创新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正如日本学者大竹秀男和牧英在《日本法制史》一书中指出的,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母法是当时世界上具有最高理论水平的唐律,日本法律继承了唐律并一下子跃上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平。这些东亚国家在输入中国的法制后,使自己的法制得到了快速和创新发展,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

在这个过程中,这些东亚国家不是简单照搬照抄中国法制,而是加入了本土元素。为了使当时先进的中国法制能够在本国生根、发芽,避免水土不服,他们因地制宜,使输入过来的法制本土化。朝鲜的“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的“时加斟酌”等,都含有本土化的因子。具体而言,日本大宝律令中的“八虐”和“六议”,就是从唐律的“十恶”和“八议”演变而来,是“十恶”和“八议”的本土版。中国法制经过输入国本土化,在东亚国家入乡随俗了。

2.中华法系成员国创新发展的任务较重

在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过程中,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需创新发展,真正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融入中华法系的大家庭。这种创新发展任务较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要有的放矢,积极输入中国法治中适合自己的部分;另一方面,要努力消化输入的法治,使其成为本土法治的一部分。在这个创新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重要背景,保证输入的法治能够入乡随俗,开花结果。输入的法治包括法治精神和法制原则、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法律内容与法律语言,还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一些做法与经验等。总之,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治将与中国的法治深度融合,实现法治的跨越发展。

中华法系成员国法治的创新发展需有立法机关的决策和执法、司法、法治监督部门的加入。另外,还需有法学研究部门的参与。这种参与应是全过程的参与,并发挥智库作用。要对需输入的法治进行研究,其中包括对输入后的立法与实施进行研究,对输入法治施行的效果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成果可以作为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繁荣法学研究;也可以转化为教学,发挥培养法治人才的作用;更可以作为智库成果,为法制部门出谋划策,推动本国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在中华法系成员国法治的创新发展中不可或缺,任务艰巨,其作用也不可低估。

(三)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需要创新发展

在古代,中国与成员国之间就存在联系的通道,即丝绸之路。汉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就利用了丝绸之路。汉朝已有了与西域交流的路径。到了唐朝,不仅有陆上丝绸之路,还发展有海上丝绸之路。这两条丝绸之路就是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

日本是个岛国,通过海上丝绸之路,输入中国的法制。唐朝时,日本派出遣唐使、学人等到唐朝学习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文化。唐朝的高等学府国子监的“太学”中,就有日本留学生。他们中有人学成回国后,参与制定日本法律。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写道:“参与撰写《大宝律令》的人当中,伊吉博德、土部生男、白猪男曾在唐留学。”日本的大宝律令“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可其中的许多篇目、刑名、罪行与法定刑等都取自唐朝的永徽律,是输入中国法制的一项重要成果。

朝鲜和越南邻近唐朝,也有陆、海交通的方便。它们通过陆、海丝绸之路,与唐朝建立密切联系,唐朝法制源源不断被它们输入。朝鲜的法制“大抵皆仿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就是一个明证。越南的法制因为“遵用唐宋旧制”而被认为是“摹仿‘唐宋律’时代”。丝绸之路充分发挥了联系中国与东亚国家间的通道作用,功不可没。

当今,中华法系要创新发展,不能没有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通道的创新发展。这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继续沿用过去中国与成员国传统的联系通道外,还需创新发展,运用一些当代的新型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现在,人类社会已由信息文明向数字文明转型,数字科技的功用越来越大,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把数字科技运用到中国与成员国的联系通道,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作用,起到便捷、经济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当然。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通道所承载的措施,还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取得进步,创新发展的前景很好。

“一带一路”是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间的重要实体通道。2013年,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这既是丝绸之路的现代版,又不是对丝绸之路的简单翻版,而是创新发展版。中国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这个倡议提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反响。百余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有些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也含有“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容。有外国学者甚至认为:“‘一带一路’的创想,是为了造福天下这一共同事业而提出的,是一个‘深度合作的黄金机遇’。”目前,也已取得一些实际的可喜成绩。完全可以相信,“‘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施,势必会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影响力,有助于奠定我国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一带一路”倡议以国际经贸为先导。当代的国际经贸更是法治经贸,没有任何国际经贸可以缺少法治。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贸交往,就是一种法治交流。这种交流会是联系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通道,而“一带一路”就是创新发展通道的实际载体。这将在一种互惠互利、平等相待、公正和谐的交流中,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增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了解与友谊,逐渐形成一种信任关系,互相理解对方的法治,取长补短,特别是对我国改革开放经验的认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认同。在潜移默化中,逐渐使中华法系得到创新发展。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事关我国、成员国的法治建设、联系我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协调并进,才能取得成效。

二、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具有多重现实意义。其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通过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来凸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助于凸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这些成就可以通过创新发展归入中华法系复兴范畴,得到显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走上法治道路,而且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就。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最初,我国大量使用“法制”一词,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修宪贯彻了党的十五大精神,把“法治”写入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比“法制”更强调用法律去治理国家,体现动态,更强调对治理者的治理,即更重视治“官”。我国的法治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国的治国方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加法治化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时,颁行了宪法与一些部门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在2010年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2011年1月24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取得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举措纷纷出台。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既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性目标,比如“总目标”“五个原则”“五大体系”等,又提出一些具体任务。例如,把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推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法治国;等等。如今,这些具体任务都已基本落实。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我国正在实现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跨越,法治不断趋向成熟,法治国家的前景已经展现在世人面前。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用法系形式来凸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史无前例。其有助于体现我国法治的水准与权威,筑牢我国法治的地位,扩大我国的影响力。

(二)通过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成当今中国法治文化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起源早、历史久、积淀深。它随着中国法制产生、演进。早在先秦时期,就已颁行过禹刑、汤刑、吕刑与法经等一些法律,中华的传统法律文化由此发轫。往后,这一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持续演进。到了唐朝,随着唐律等法律的颁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趋向成熟。唐朝以后的封建朝代,大量承袭唐朝的法律文化,使其连绵不断,代代相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而且还与中国社会融为一体,是这一社会的精神与文化财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优秀部分。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很富有生命力,也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它们通过各种领域反映出来。其中,有治国策略中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民本理念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价值追求中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慎刑思想中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平等观念中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恤刑原则中的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等。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我国长期存在、演进,已被历史所首肯与沉淀,成为一种历史真谛。例如,隆礼重法,强调的是在治国策略中,要讲究德法共治,双管齐下,不要顾此失彼。在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社会中,长期秉承隆礼重法来回应社会问题、治理国家,还铸就了名言,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名言流传至今,成为历史经典。现今,可以把“隆礼重法”思想创新发展为德法共治,形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策略。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中,少不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其特色,体现与其他当代法系的重要区别。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会依托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而走向世界,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上与世界各国交流与融合。在这种交流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世界范围得到了弘扬,同时也会有助于世代相传而赓续发展。

(三)通过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来形成世界法系的多元化样态

世界上的法系有个形成变化过程。早在古代时期,世界上形成过不少法系。比如,楔形文化法系、希伯来法系、日尔曼法系、罗马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等。到了近代,世界法系大洗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异军突起,强势扩张,各占世界法系半壁江山。其他法系纷纷下野,逐渐解体。其中,许多国家改换门庭,加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行列。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法系母国与成员国通道的性质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完全通过强制性质的通道渐渐形成。进入近代的门槛后,英国率先进行工业革命,国家迅速强大,开始大举侵略,在欧洲、亚洲、澳洲、非洲、美洲开拓殖民地。英国在殖民地强制输出自己的法律,英美法系逐步形成。可见,英美法系与殖民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正如一位英国检察官所言:“英国的普通法就是殖民地的普通法。”通过建立殖民地,强制性输出英国法律,成为英美法系形成的联系通道。当下,虽然英国的殖民地所剩无几,但其建立的法系还在,是当代的“活法系”之一。

大陆法系发端于近代的法国。经过1789年大革命,法国迅速崛起。拿破仑在位期间,主导了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制定。1804年夏天,“他(拿破仑)委派三名大法学家着手编撰。四个月后,一部之后被称为《拿破仑法典》的民法典草案出炉。该法典被提交参议院审议。一年半后,法典经参议院投票通过”。大陆法系借助拿破仑法典,渐渐形成。不过,大陆法系除了运用强制性质通道在殖民地输出自己的法律外,还用非强制性质通道联系母国与成员国,即有些国家自愿输入大陆法系国家法律。

日本就是如此。现在,大陆法系依旧存在,也是现有的“活法系”之一。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而且这两个法系都发源于西方,法系的母国也在西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后,中华法系便得以重生与复兴。这就使世界法系变得更为多元化,更加丰富,更充满活力。同时,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还可以显示我国创造了一个世界奇迹,即能复兴中华法系。世界上极少有这样的先例,中华法系开天辟地。这是我国为世界法系发展作出的贡献,也是为世界法治作出的贡献。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对于我国与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而言,“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被放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推动其创新发展,可以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把我国的法治成就与法治文化进一步展现在世人面前。就世界而言,可以新增一个当代法系,改变目前世界法系的样态,繁荣世界法系。这些意义都决定了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十分重要,需加倍努力而为之。

三、关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中华法系创新发展形成的特色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华法系得以复兴。时代不同了,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会有自己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会体现非强制性质通道的单一性

世界现存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形成过程中大都采用过强制性质的通道。通常是用侵略手段占领殖民地,然后在已占领的殖民地内,强行输出自己的法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都曾是如此,其差别在于:英美法系完全采用强制性质的通道;而大陆法系则是部分采用强制性质的通道,有少量国家自愿输入大陆法系国家法制而成为这一法系的成员,如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先大量输入法国法制,在19世纪末,又转为大量输入德国法制。总之,日本是通过非强制性质的通道输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从这种意义来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史就是一种火与血的历史。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是单一的非强制性质的通道,即和平、友好式的通道。我国近代深受西方列强的蹂躏,国破民贫,苦难深重,至今记忆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才站起来,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快速发展起来,而且坚定不移走法治道路,坚持和平外交。我国的这种发展是和平发展,不会对外扩张、侵略,不会构成对他国的威胁,我国的国策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要与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还会与世界各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因此,中国决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会干涉别国内政,以强凌弱。中国的国策决定了中国与成员国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关系,中华法系的形成是单一的非强制性质的通道,与英美、大陆法系形成的通道有天壤之别。

2.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更加体现时代性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在近代,那时母国与成员国的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通常是传统方式。例如,人员直接交流、纸质文件、电报、车辆与轮船等。现在处在21世纪,科技高度发展,高科技层出不穷。联系我国与成员国的通道所承载的措施,除了会继续保留原有的一些以外,还会融入大量的高科技,包括数字科技。高科技是一种当代科技,把其运用到我国与成员国的联系中,除了具有便捷、高效的效果外,还会有其他一些优越之处。比如,可以减少联系成本,使联系更为经济,得到更多收益;保护资源,为绿色生态文明作出贡献;减少不必要人员接触,防止疾病传播;等等。总之,把当代的高科技运用到我国与成员国的联系上好处多多,定会收获满满。

运用高科技,一方面能体现联系我国与成员国通道所承载的措施的时代性,另一方面也给这种通道相关的人员带来了挑战。他们需要具备“三懂”,即懂外语、懂法律与懂高科技。其中,最能体现当代性的是高科技,无论是在我国还是成员国的相关人员都要学会在联系过程中,掌握、运用高科技。比如,学会使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当然,这不是要求每一个体都是如此,而是要求相关人员组成的团队中,有各自的专长,能够熟练运用这些技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致力于畅通我国与成员国的联系,充分发挥通道所承载的措施的作用。当前,数字化的优势日益显现,运用领域日趋广泛,作用越来越大。在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中,要引起重视,加以运用。

当代的高科技发展迅猛,种类会越来越多。对我国与成员国的具体项目和任务,还需因地、因时制宜,选择最为合适的种类加以采用。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两种或多种,原则是以最少的成本来达到最大收益。另外,随着当代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也要与时俱进、及时跟进,确保联系畅行无阻。

3.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内容会体现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先进性

法系是时代的产物,法系的内容同样如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内容都奠基于近代,也就是这两个法系的形成时期。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衡平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法典,都是如此。它们的内容在当时比较先进,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有些内容的滞后不可避免,虽然可以进行修订,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萌发于当代社会,本身具有时代气息,再加上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越来越大,其内容又紧跟时代步伐,先进性就体现得比较明显。这里以我国民法典为例。这部民法典中,有许多亮点,体现在民法典的体系、基本原则、制度、内容等各方面。在体系方面,把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法系中,属于首创,前无先例。在基本原则方面,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原则,而且在总则与分则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在涉及人身、财产、民事权利等一些领域。这与世界其他法系的民事立法也有所不同,因为“西方(民事)立法的原则往往是以物为本”。在制度方面,专门规定了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这在世界其他法系中也不存在。在内容方面,对个人信息作了全方位的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等,这也为当代世界其他法系内容所不及。这些亮点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法治的先进之处,可以代表中华法系的先进水平。

非强制性质通道的单一性、通道所承载措施的时代性和内容的先进性会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中的三个主要特色,也集中体现了与世界其他法系形成中的一些差异,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十分重要,不可忽略。

(二)加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与教育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不会一蹴而就,会走过一个按法系发展规律而逐渐行进的过程。对此,有必要加强对其的研究与教学,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培养。

1.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

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主要是为这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其中包括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信息研究与决策研究等。研究的成果可以是论文、著作、政策建设、信息动态反映、研究报告与决策咨询服务等,要在不同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论文与著作可以重点研究理论、学术问题,政策建议、信息动态反映、决策咨询更多是为相关机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设与设想,起到智库作用。当然,理论、学术研究可以与政策建设、信息动态反映、决策咨询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两张皮”的弊端,拧成“一股绳”,共同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发力,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撑。

关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的范围很广,至少会涉及这样一些领域。第一,有关世界法系的研究。其中的内容包括:世界法系的种类与划分标准、法系母国与成员国的关系、法系的传播、各个法系的特征、法系的解体等。要从这些内容中探索世界法系产生、发展、解体的一般规律,以便从整体上对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着较为全面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借鉴。第二,有关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理论。其中包括: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过程的特点、建立联系我国与成员国通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发展阶段、在世界法系中所占的地位等。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聚焦当代法治,而当代法治又与中国和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密切关联。把它们结合起来研究,从总体上理解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摸索、运用其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走或少走弯路,有序推进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第三,有关中华法系学术史的研究。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研究过中华法系,特别是进入近代之后,研究成果渐多。改革开放以后,关于这一研究的成果更多。其中,凝聚了中外学者的研究心血与成果,充满了他们的智慧,可以为今天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随着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的深入开展,有望逐步形成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使这一研究层次不断提升,研究质量不断提高,真正起到智力支持的作用。

要加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还要重视研究队伍的建设。研究队伍的水平往往决定了研究质量的高低,高水平研究队伍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质量的保证。研究人员可以由多学科人员组成,法学、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人员都应参与其中。只要积极参与,又能充分发挥学科专长,就会有所收获。不过,法学、法律人员应是其中的主力,毕竟法系的研究主要是法治领域的研究,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学人员特别是法理、法史学的人员更要重视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规律的研究,多花精力与时间,多产一些研究成果,尤其是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当然,理想的状态是各学科协同研究,而不是单兵突进。这既能取长补短,又能优势互补,形成这一研究的合力。可以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研究定会日新月异,收获丰满。

2.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

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主要是为这一创新发展培养人才。这种教育可以首先在法学领域展开,待时机成熟也可以向其他领域拓展。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数量已经很多,法学教育体系也已经比较成熟。从本科生到研究生,从学士学位到博士学位,一应俱全。可以把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之中,为本科生开设关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选修课、专题研究课,扩大他们的学识视野,提高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认识。研究生则可以更进一步,把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作为一门课程来学习,甚至可以列入学位课程,成为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法理学、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也可以把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作为主题,进行专门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总之,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有机会成为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教育的内容可以由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成果转化而来,根据教育的需要转化为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讲义、教材、考试考查的内容等。其中的内容可以从法系的基础理论开始,由浅入深,逐步展开,直到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背后理论,特别要讲清楚其中的道理、学理与哲理。有条件的学校,教育的内容可以由一个教师从始讲到末;条件还不太成熟的学校,可以由多位教师联合授课,每人讲其中一个或几个部分,汇总成一门课程。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方法多种多样,特别要关注学生的接受程度。对于本科生可以先以讲授为主,授予基本知识、观点、原理,再进行讨论互动。对于研究生则要在自学的基础上,注重在学术、理论上的交流,激发他们的研究能力,自觉开展研究,产生有质量的成果。在教育过程中,要重视运用各种现有的教育手段,比如PPT、视频、音频等。总之,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教育手段的功能,让学生从中得到最大收获,使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达到最佳效果。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与教学是件长期工作,要持之以恒,方能收到大效。这项工作做好后会产生多重影响力,包括决策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影响力,是一件功在千秋的大好事。

(三)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结果的认可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是为了中华法系的复兴。这就有个对法系的认可问题。法系是个世界性问题,应由世界来作出评判,要有一定的世界认可度。同时,法系首先是个理论、学术问题,主要由我国、成员国和第三国的专家与学者来评判。

产生于我国古代的中华法系有着广泛的认可度,得到了我国、成员国与第三国专家与学者的认可。法系的概念产生于近代,我国近当代的专家学者普遍认同中华法系,还对其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民国时期,有些我国专家、学者首先认可中华法系在我国古代存在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重建中华法系。比如,高威廉的《建设一个中华法系》、马存坤的《建树新中华法系》、王汝琪的《中华法系之复兴》、刘陆民的《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居正的《为什么要复兴中国法系》等都是如此。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专家、学者对中华法系的认可度更高,把其写进教材,几乎所有出版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中,都有中华法系的内容。比如,朱勇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在第八章隋唐法制中,专门阐述了《唐律疏议》对东亚各国法制的影响。另外,还有一些论文也在研究中华法系,首先认可其的存在然后再作展开性研究。比如,王召棠、陈鹏生的《社会主义中国法系初探》、王召棠的《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张晋藩的《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等都属于这类论文。总之,在我国,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的专家、学者,都对中华法系有高度的认可度。

中华法系的成员国的专家、学者对中华法系予以认可。以日本为例。日本的专家、学者从“大化革新”到“明治维新”的千余年时间里,大量输入我国法律的事实中,得出了我国法律在日本“均得到翻版”的结论。所以,“大部分日本学者均认为日本的封建法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可见,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认可中华法系的存在,并认为本国曾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国的专家、学者是指除我国与成员国以外,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他们置身于中华法系之外,又对世界法系有所研究,认可中华法系的存在同样十分重要。美国的威格摩尔(JohnH.Wigmore)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全面论述了世界上曾经出现过的十六个法系,其中就有中华法系。他用一章的篇幅,专门阐述中华法系。威格摩尔提出的“中华法系”被许多专家、学者认同。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后诞生的新中华法系将屹立于世界当代法系之中,也需要得到世界上专家、学者的认可,其中包括我国、中华法系成员国与第三国专家、学者。他们通过自己的研究,在理论与学术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世界性交流,逐渐形成共识,认可新的中华法系。可以相信,中华法系将再次获得新生与复兴,具有自己的特色,达到世界法系的先进水平,受到世界广泛认同与称赞。

结语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是一项中国工程,也是一项世界工程。这一创新发展不仅涉及中国,还涉及成员国,即世界其他国家。这一创新发展需要时间积淀,而非一朝一夕之事。不过,现在不能等待观望而要作些前期准备,尤其要开展相关的研究与教学,做到胸有成竹,踏实前行。要倚靠中国的制度优势、发展优势和文化优势,把中华法系母国的法治创新发展做实做好。这是中国责任,也是在为世界的法治建设、法系建设作贡献。法学、法律人更要义不容辞,加倍努力工作,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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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卡萨伐,资深科技记者,专注于人工智能和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报道。

最新评论

郑锡 2024-11-14 22:15

在基本原则方面,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原则,而且在总则与分则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在涉及人身、财产、民事权利等一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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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剑 2024-11-14 16:23

比如,高威廉的《建设一个中华法系》、马存坤的《建树新中华法系》、王汝琪的《中华法系之复兴》、刘陆民的《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居正的《为什么要复兴中国法系》等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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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日向茜 2024-11-14 24:17

就世界而言,可以新增一个当代法系,改变目前世界法系的样态,繁荣世界法系。

IP:96.77.7.*